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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工伤保险伤残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伤残津贴、护理费)申领

一、受理范围

 1、经认定为工伤;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等级或护理等级的。

二、所需材料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相关伤残待遇,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一般情况收取的材料:
  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核验原件存复印件;
  2、《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工伤保险伤残退休待遇申请表》(申领伤残津贴或生活护理费的需提供);

(二)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

  1.单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代办理的授权委托书。

  2.工伤职工直系亲属代办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工伤职工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3.公证代办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公证书原件。

  4.律师代办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工伤职工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属于按建筑项目或工程项目参保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
  1.《佛山市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实名制申请表》;
  2.工程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属于按建筑项目参保且有核发的需提供);
  4.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5.工期变更、延期或终止的证明(属于已办理变更或延期的需提供);
(四)属于先行支付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

  1.《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
  2.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

  3.企业机读证明(单位无参保须提供)。
(五)属于伤后参保(补缴)的还需提供:

  1.《佛山市顺德区工伤保险伤后参保确认书》

  2.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个人所得税APP界面截图(工伤职工签名确认)。

 (六)属于用人单位已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还需要提供

  1.工伤职工或者直接亲属签名确认的《用人单位垫付工伤保险待遇证明》。

  2.非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须划入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材料、帐户信息有误、先行支付催告或按规定需在单位公示期间不计入经办时限。

四、办理程序

工伤职工经劳动能力鉴定达到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应及时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资料申领工伤保险伤残待遇。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为保证广大市民办事安全有序,社保办事处服务大厅实行“全预约”办事,请市民务必先通过预约后,方可到现场办理。预约后请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办理,减少现场逗留时间。预约路径:登录“顺德政务百事通”微信号进行预约。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顺德区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地址:详见《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事指引》。

(2)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无

(二)线上办理

工伤职工可通过手机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提交申请。

路径:“粤省事”→【佛山市】→【社保】→【工伤】→【工伤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申领】→【伤残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和护理费)】

六、收费项目信息

  无
 

七、制定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八、咨询监督

0757-12345
 

九、注意事项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二十七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二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一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九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七个月的本人工资。
   2、伤残津贴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二)特殊情形

   1、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户籍从单位所在地迁回原籍的,用人单位应发6个月安家补助费。所需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领取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发生工伤后参加工伤保险或欠缴保费的,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常见问题

   1.待遇标准中“本人工资”的含义是什么?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

针对以工程建设项目参保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难以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应按工伤发生时全省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解读:本人工资高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算;低于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

  2.如何获取相关申请表格?

  答:本指南提及的相关申请表格可在各镇(街)社保办事处索取,也可登陆我局官网(http://www.shunde.gov.cn/gdsdsi)“表格下载”“工伤保险”栏目下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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