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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办理住房公积金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最全操作流程

一、受理范围

(一)在佛山市已开设个人账户缴存且个人账户未注销;

(二)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之日(1999年4月3日)后在中国大陆境内个人购买自住住房(含二手房);

(三)在异地(佛山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在房屋所在地;

(四)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未还清的,应先还清贷款逾期本息后,再申请提取。

二、所需材料

(一)提取人的身份证(持非居民身份证的职工提供缴存登记的证件);

(二)提取人本人的银行账户;

(三)《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四)不动产权证(购买预售商品房可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五)购房发票;

(六)抵押借款合同(用于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需提供,如没有贷款不需提供);

(七)结婚证(婚姻存续期间购买自住住房且产权证只登记一人姓名,其配偶提取须提供;异地购房的,其配偶户口在房屋所在地须提供);

(八)户口簿(非异地购、建、大修住房的,不需要提供)。

住房公积金使用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自动划拨的形式进行,因此职工提供的银行账户必须有效、准确、安全,当提取额度大于一万元时,所提供的收款账户需为一类账户。

目前已开放端口的银行账户有:

三、办理时限

(一)承诺办理时限:本市房屋3个工作日,异地房屋7个工作日。

(二)一般情况下,本市房屋即报即办。

(三)职工无论办理单次,还是三年期的自动划账,均无办理时间间隔规定,只对提取划账间隔作出规定:购房(含贷款已还清)不少于一年提取划账一次,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不少于半年提取划账一次。

      同时办理三年期自动划账的,三年内的每次提取划账均需进行审核。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划账,通过审核后,提取资金于3个工作日内(如果遇到周六、周日或者节假日会顺延)划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四、办理程序
(一)线上办理
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具体流程: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点击“查询与申报”——由职工本人通过短信或人脸识别的方式登陆个人网厅——点击“我要办理”——个人提取办理——选择“购买住房提取”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栏目进行申报。
  说明:如需查看办理及审核进度可通过【我要查询】→【个人业务办理查询】→【个人提取业务】中查询业务状态。

2、“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具体流程:关注“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我要办事——个人网上办事——由职工本人通过短信或人脸识别的方式登录——点击“业务大厅”——选择“购买住房提取”或“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栏目进行申报。
  说明:如需查看办理及审核进度可通过【我要查询】→【业务查询】→【个人提取业务】中查询业务状态。

(二)线下办理
  提交材料申请——受理审查——领取结果。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2)办公时间
  详见:《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地址、办公时间、咨询电话、预约途径、网址、微信公众号》
    3、是否支持跨区域办理
    是,五区通办

(二)线上办理
   1、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2、“佛山公积金”微信公众号

 详见附件的操作图解和流程。

六、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七、制定依据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三)《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

(四)《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

(五)《关于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规定的通知》(佛房金管[2010]4号)。

八、咨询监督

(一)咨询电话

12329、12345

(二)投诉电话

12329、12345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材料说明

1、提供的申报资料应为原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该条款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结婚证、户口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且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只登记一人姓名的,其配偶(未进行登记的一方)可持结婚证到业务窗口办理提取;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如只登记一人姓名,不能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应依法认定产权证上确认的所有权人。

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如需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在房屋所在地(以职工提供的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准)。

3、根据申请材料,公积金中心在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不能作出决定的,公积金中心可要求提取人解释说明、补充相关佐证材料,如住房公积金对账簿、直系亲属关系证明等。另外,因向有关部门调查核实职工行为和证明材料真实性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结时限内。

(二)提取额度

1、职工个人累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房屋所占产权份额(包括在异地已提取的额度,以职工提供的异地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为准);

2、每次提取,个人账户余额留足不低于500元;

(三)提取划账周期

默认选择三年一周期,即在三年内,购房(含贷款已还清)按不少于一年的规定,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按不少于半年的规定,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余额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中。也可以选择单次提取,则需在业务窗口申报时在提取承诺书上声明,在可提取额度内,按职工申报的提取额划账。

(四)其他提醒

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请职工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同时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具体格式模板可参考《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表格下载——住房公积金——表格下载)。

十、常见问题

详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常见问题

 (一)提取范围的问题

1、购买不同性质的不动产的提取问题

问1:购买自建房(宅基地上的房屋),能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制度只支持职工购买、建造依法取得产权证的住房。对既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又没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购房手续资料的,不能认定购房的合法合规性。如果购买的住房能依法取得房产证,且能按公示的手续须知提供相关资料的,可根据本人所占房产份额申请购房提取。

依据:根据国家物权法第六、九、十四、十六条(包括房地产法第三十六、六十条,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不动产(房屋)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所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需提供房产证以确认其购房的合法合规事实。

问2:购买公寓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可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商业性质的公寓不属于住房公积金保障的范围,不可提取。

问3:购买车库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不可以。

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是:职工购房、建房和大修理住房。购买车库不属规定使用范围。

问4:购买农民公寓是否可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可以。 

购买农民公寓,请按手续须知(提供房产证、购房发票等资料)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

问5:个人购买法院拍卖的商品房能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可以,拍卖所得的房屋在办理房产证后,可按照手续须知提供资料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问6:购买房改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

这里有两个慨念:一是按房改优惠政策向单位购买公有住房,这种情况是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的。

另外一种是从个人手中购买房改房,即是将按房改优惠政策买下的房改房再出售,这种行为是二手房买卖行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问7:职工购买经适房能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以。按手续须知提供资料(在未领取房产证的情况下提供备案的购房合同)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

2、获取产权提取问题

问1:非购买方式取得的房产或产权份额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不可以。“赠与、转移、析产、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的房产份额,一般情况下,按条例的规定,不属可提取范围。

问2:婚姻存续期间,办理产权补充变更登记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可以。若夫妻其中一方购买了房屋(只登记一个人名字),婚姻存续期间办理产权补充变更登记(加上另一方名字,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补充登记的一方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取得方式的限制)。

问3:非婚姻存续期间一方购房,婚后配偶是否能以该房屋办理提取?

     根据《民法典》规定,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自住住房,如只登记一人姓名,不能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应依法认定产权证上确认的所有权人。非购房人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是不符合条件提取公积金。如果夫妻双方自愿认定为共有房产,应到房产交易管理部门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后,再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台办理提取手续。如该房屋存在未结清的购房贷款,无法办理产权变更的,且已通过公证、法院裁决等合法途径确认房屋产权份额为共有财产,我们亦可受理,未作产权登记的一方在符合提取条件的情况下可提供公证书或法院法律文书等证明材料,以及手续须知要求的其他资料办理。

3、其他问题

问1:是否可两套房屋同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可以。

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原则上是提取完一套房屋再使用另一套房屋提取,若职工拥有多套房屋,应待第一套房产提取完毕后,再使用第二套房产办理提取。若第一套房产提取额度未满,但职工坚持用第二套房产办理提取,先声明停止第一套房产的提取,才可用第二套房产办理提取。用第二套房屋申报提取,请按照手续须知提供资料。

问2:已出售的房屋是否可继续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不能。

已出售的房屋,就算该房屋未曾提取完额度,都不能再继续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职工应及时申报,以免影响个人信用。

问3:已拆除的房产或回迁的房产能否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已拆除的房产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2、回迁的房产,若无增购部分的,不属购买,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若有增购部分的,可以增购部分提取住房公积金。具体按手续须知提供资料办理。

问4:在我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外市购买自住住房能否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公安厅 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粤建金〔2018〕115号)的规定,在异地(佛山以外)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如申报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是职工在本人或其配偶户口所在地购建住房。

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如需申报住房公积金提取,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本人或其配偶户口在房屋所在地(以职工提供的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准)。

具体规定、相关信息以及手续须知,可登陆管理中心网站法规政策、通知通告以及办事指南栏目查看。

问5:职工购房时的钱是向私人借的,是否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可以,按手续须知办理,但只能以购房为由办理提取,不能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

问6:什么情形不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从2021年8月20日起,以下两种情形均不允许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同一人近12个月内多次(三次或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二、非配偶或者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除外)且产权人为三人及以上的。

问7:购房时间是以什么为准?

     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的时间为准,对于是否符合提取条件、如何判断婚前婚后财产等问题,职工可依此与结婚登记时间对比自行判断。

(二)所需资料问题

1、不动产权证(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问1: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抵押在银行,能否提供复印件申报?

请按照手续须知提供不动产权证(房产证)原件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该条款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9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如职工所言的抵押是依法抵押,房屋抵押登记后产权证是由个人收执的,因为物业抵押是权属抵押,不是抵押证件。商业银行无权收执他人的权属证书。请要求银行依法依规办事,或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如产权证是其他事情被他人收执,请办完事情收回产权证后,再办理提取。

问2:如何理解“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没有备案的合同或购房合同原件抵押在银行,是否可以提供未经备案的合同或合同复印件办理?

预售商品房的登记有两种,一种是登记备案,一种是登记预告。登记备案在正常情况下,相关部门会在合同上盖章或出具备案回执,该项工作由开发商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预告是指购房人跟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以后,开发商或购房人都可以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会根据申请发放预告登记证,请向当地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咨询了解所购买的预售商品房采用哪种登记方式,然后将该资料一起提交申报。

需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合同的原件办理。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该条款明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要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2、《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5号)第十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售人应当在签约之日起30日内持商品房预售合同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物权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规定,房屋(不动产)的转让(买卖),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购买预售商品住宅须与出售方签订买卖合同并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3、《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当事人应当依本法第五章的规定办理权属登记。”建设部令9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房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三十四条: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以上法律法规明确了合同登记备案、房地产抵押的有关事项,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后购房合同由抵押人(即个人)收执,抵押登记证明由抵押权人(即商业银行)收执,其他人无权“扣留”属于你持有的合同。如果把备案确认的合同交其他人,或办理其他事情,应取回合同或待事情完结后持备案的合同原件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

问3:提供经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需要正本还是副本?

提供有备案标记的,不分正副本。

问4:若遗失了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应如何提供资料办理?

应补办后再办理,或提供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房地产档案馆复印并加盖公章的不动产权证(房产证)或备案的购房合同办理。

2、购房发票

问1:在未能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时,可否先提供首期款发票办理?

可以,在未能提供全额购房发票时,可先提供首期款发票,待领取所有发票后,再提供身份证、剩余发票到管理中心任一业务窗口补充登记。

问2:若遗失了购房发票,应如何提供资料办理?

可提供由当地房地产档案馆复印并加盖公章的购房发票办理,或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了解。

问3:必须提供购房发票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2010年12月21日国务院颁布《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发票是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的经营活动的收付款凭证;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无论是购房、建房还是租房,如果你已付款,收款方都应出具给你发票。如对方收款后不出具发票的,可到税务机关投诉反映。

管理中心是根据申请人提交合法合规的发票来核定申请人的可提取额度,如无法提供,即提取额度为零。

问4:没有纸质发票只有电子发票,能否提供电子发票办理提取?

只要是真实有效的发票,均会受理,请打印所述的“电子发票”进行申报。网上申报时,可直接上传电子发票。

3、借款合同

问1:若遗失了借款合同,如何处理?

可提供由签订合同的贷款银行复印并加盖公章的借款合同。

4、其他情况购房提取所需资料

问1:职工曾于市外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在佛山缴存并以同一房屋申请使用提取,提供什么资料办理?

职工曾于市外使用提取住房公积金,现回到佛山缴存,并以同一套房屋申请使用提取(按首次提取办理),所需资料除按手续须知提供外,另外,还需提供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开具的提取情况证明或提取凭证(需明确职工个人信息、提取房屋地址、已提取金额、可提取额度等信息),以便核定职工在佛山市内的提取额度。

问2:遗失身份证遗失但又急于到业务窗口办理提取,应如何处理?

目前大部分的提取业务已经可以网上申报,网上申报无需上传身份证,职工可通过相关网上渠道进行申报。另外,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如有效期内的电子身份证、临时身份证等),均会受理。

(三)提取额度问题

问1: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提取额度是如何计算?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能超过提取职工本人所占房产份额的总额。若提取额度已满,管理中心系统将自动终止提取。

问2: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不能超过提取职工本人所占房产份额的总额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住房公积金无论缴存、提取、贷款,都以个人为计算。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房地产管理法》也有同样的规定)。确认房屋所有权以依法登记的为准(生效)。根据国务院1999年4月3日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购建住房才能提取其个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因此,根据所有权登记,属于申请人名下所有份额的,应认定为申请人购房的部分,可提取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其他人名下的份额,当属其他人所有,不纳入申请人提取额度内。

问3:关于夫妻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

提取的额度是以提取人所占该房屋份额为准,即以产权证登记的实际情况办理:

情况一:产权证登记夫妻双方名字

1、若产权证上注明了产权份额的,请夫妻按各自所占产权份额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2、若产权证上无明确注明产权份额的,按一般原则作等额划分;产权共有人不作等额分配的,也可由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明确各自提取份额。

注:父子,朋友等共同共有的,只能是按等额划分来进行提取。

情况二:产权证只登记一人姓名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且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只登记一人姓名的,其配偶(未进行登记的一方)可持结婚证到业务窗口办理提取,按一般原则作等额划分;产权共有人不作等额分配的,也可由夫妻双方持身份证、房产证、结婚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窗口明确各自提取份额。

非婚姻存续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自住住房,如只登记一人姓名,不能确认为夫妻共有财产,应依法认定产权证上确认的所有权人。

注:提供其中一方的结婚证即可。

(四)业务办理问题

问1:业务是否可代办?

可以。(除需夫妻双方到场签名确认共有)

为保障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安全,防止出现纠纷,建议职工本人亲自办理,若确需委托他人办理,提取受托人在业务办理时应同时出示个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委托书。(具体格式模板可参考《住房公积金个人授权委托书》,下载途径:登录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表格下载——住房公积金——表格下载)。

问2:上一套房屋份额提取完毕后,以另一套房屋进行首次提取,划账时限如何规定?     上一套房屋份额提取完毕后,个人账户内仍有余额(高于500元),以另一套房屋进行首次提取,不受时间间隔限制,审批后三个工作日划账。

问3:出现划账失败如何处理?

详见:《关于办理了提取划账未到账和划账失败的问题指引》。

问4:网上申报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首次提取时需上传房屋资料和贷款资料,是否有规定上传的样式或页数?

   由于各城市、各地区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合同以及各银行的借款合同样式均不相同,故无固定样式。职工上传资料影像时,资料中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涉及内容:

   1、不动产权证,上传的页面应包含信息项:不动产权部门的印章、不动产权证号、产权人信息、房屋信息等,即完整的内容页,封面可无需上传。

   2、备案的购房合同,上传的页面应包含信息项:合同编号、合同备案章、买受人信息、共有情况、购房地址、房屋性质、购房面积、购房金额、开发商及买受人签字盖章、合同签订日期等。

   3、借款合同(含公积金借款合同、商业借款合同),上传的页面应包含信息项:借款合同编号、借款人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期数、贷款日期、贷款用途、还款方式、贷款购房地址、借款人签字及贷款银行签字盖章等。

   另外提醒,网上申报前可先查看我中心公示的相关操作手册了解申报流程。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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