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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迁入-国家、省、市政府文件明确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其他人员

一、受理范围
    (一)办理对象
    非佛山市户籍的中国公民
    (二)办理条件
    符合国家、省、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由本市安置、入户的人员,可以入户。

二、所需材料
    国家、省、市文件规定材料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具体需审核证明材料由分局户政管理部门以本规范要求为依据,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三、办理时限
    (一)审批时限为20个工作日;
    (二)符合入户条件,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理入户。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进行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签发《准予迁入证明》,不批准的,同时告知申请人。
    3.办理迁出。申请人凭《准予迁入证明》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领取《户口迁移证》。(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无需此步骤。)
    4.办理迁入。申请人持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第二联。)
    注:符合省内户口一站式迁移条件的,公安机关作出批准决定后,不再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网上转交原户籍地核准迁出后,通知申请人持身份证、迁入人员的身份证和原籍户口簿、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无需到原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出。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是否必须预约:是
    预约途径:“顺德政务百事通”、“佛山政务服务”微信公众号可预约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注:户口迁移业务不能跨镇街办理,需到入户地所属镇街户政业务窗口办理。
    顺德区各镇街户政窗口地址详见《顺德区各户政窗口地址(含预约方式)》
(2)办公时间
    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不支持
(二)线上办理
    预受理:“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六、收费项目信息
    (一)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二)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三)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四)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五)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六)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七、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二)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八、咨询监督
    (一)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微信公众号:佛山12345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二)电话咨询
    12345

九、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明
    1.《入户申请审批表》下载网址(双面A4打印):登陆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对应事项下载。
    2.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3.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4.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二)其他说明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以及公安机关(或党政机关人事部门)出具的双方关系证明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十、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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