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办理对象
出国(境)留学已注销户口人员。
(二)办理条件
出国(境)前已注销常住户口,且未在国(境)外入籍、定居,回国后需在我市就业地落户的留学人员,可申请入户。
二、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经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进行居留证明认定后出具的《办理户口通知》。
[3]最后一次回国时持用的中国护照。
[4]留学人员户口注销证明。原户口在省外的,由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载明户口注销前户口登记和详细内容的户口注销证明。
[5]人社部门出具的留学人员在广东省工作证明。
[6]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属配偶或父母、子女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及与申请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属单位房产的,同时提供产权单位同意分配、安排居住并同意入户的证明;属个人租赁住宅房屋的,同时提供政府房管(或流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并由产权人持身份证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产权人同意入户公证书。共有产权住宅房屋(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除外),只允许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共有人平均数的一名产权人及相关亲属入户。如超过一人满足上述条件的,需提供其他满足条件的共有产权人放弃入户公证书、律师见证书或现场签署放弃入户声明书。夫妻共有或父母与未成年子女共有的,提供亲属关系证明材料。
[7]迁入政府产权租赁房屋(保障房、经适房、直管房等)的,提供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8]入集体户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在市内无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凭据。入工作单位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单位同意入户证明及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入人力资源公共服务机构集体户的,还需提供《佛山市人才引进入户核准表》;入政府公共集体户的,还需提供居住登记回执(可由受理单位通过流管系统查询打印)或房屋租赁合同及政府房管部门出具的出租屋租赁登记证明。
[9]入亲友家庭户的,提供入户地址房产证件,居民户口簿;户主和产权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与户主的亲属关系证明(未提供的,与户主关系登记为非亲属。)。户主和产权人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书或提供同意入户公证书。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10]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其中[1][2][3][4][5]为必选项,[6][7][8][9]选其一),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由受理单位复印,其它复印件由申请人提交)。
(二)说明:
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3.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三、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为1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迁入。到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迁入地公安机关在审核、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作出批准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前往办理入户手续;不批准的,同时通知申请人。
3.办理入户。申请人持入户地址户口簿(立户除外)到申请入户的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办理入户手续。
注:个别窗口由于业务量过大,采取“全预约”(即须先预约才能办理)的方式办理业务,详情请参阅《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办公时间》。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是否必须预约:是。
预约途径:
(1)网上预约:佛山政务服务预约平台、禅城区政府门户网;
(2)微信预约:“佛山政务服务”、“禅城一门式”微信公众号。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禅城分局“公安一门式”大厅;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办公时间》
(2)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8:30-12:00;14:00-17:00。
节假日:
户政业务:每月第一、第二个周日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预约办证服务(项目:户口办理-周日(门牌申请除外);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周日))。
注意:由于月度人口数据统计,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公安服务窗口户政业务暂停对外服务。届时,窗口仅开放身份证(是指申领、补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申领临时身份证)和死亡注销业务。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机办理:否。
自助机信息(地址,开放时间等):无。
(二)线上办理
是否支持线上办理:是(仅为预受理)。
线上办理途径:“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
六、收费项目信息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申领、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七、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3.转发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粤公通字〔2010〕184号)
八、咨询监督
(一)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微信公众号:佛山12345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
(二)电话咨询
0757-12345
(三)当前进度查询网址
“粤省事”微信小程序。
九、注意事项
(一)表格名称:
《入户申请审批表》,下载网址(双面A4打印):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相应办理事项后在申请材料中下载。
(二)其他说明事项
1.每一合法产权住宅房屋,只能立为一户;只允许一名拥有产权大于或等于房产共有人平均份额的产权人及其相应的直系亲属入户(符合条件挂靠搭户的除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非住宅用房和非合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立户。住宅房屋的界定标准:房产证件的用途栏记载为“住宅”。
2.政策允许挂靠亲友家庭户的,每一家庭户只允许非直系亲属挂靠搭户一次。
3.入户地址户口属空挂户或入户地址房屋产权存在纠纷,产权人主动到户政管理部门申报后,该房屋地址原家庭户暂不办理入户业务。
4.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或出生医学证明、收养证、公证书、法医学鉴定书、可清晰反映双方关系的户口簿等。结婚证遗失的需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5.集体户口簿地址页。复印件由所在集体户单位确认与原件无异,并加具公章后,视为已查验原件使用。
6.除父母双方是现役军人、父母双亡、父母因政策不能携带子女随迁或出国(境)等特殊情形,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户主立户。
7.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母迁移,不应留在迁出地跟随除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8.2人或以上从同一户内迁出,户口簿反映不出家庭关系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
9.对可疑的申请材料需进行调查核实的,调查的时间不计入审批程序规定的时限内。
10.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并查证属实的,不予受理;已违规办理落户的,注销其户口,收缴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构成违法犯罪,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1.市外迁入、市内迁移、主项变更等审批事项,必须自审批之日起半年内办理,逾期不办的,需重新申请审批。
十、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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