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佛山市户籍居民,六十周岁以上且在内地无子女,需要投靠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十八周岁以上子女的。
二、所需材料
(一)填写《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申请表》,并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的照片及照片回执(要求在有效期内)。
(二)交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交验港澳关系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港澳关系人是外国籍的,须交验香港或者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须提交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其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意见。
(五)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
1、交验港澳关系人出生医学证明等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交验申请人的结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提交申请人在内地无子女证明。
(六)子女与父母关系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或者港澳关系人属于收养子女,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收养关系证明:1992年3月31日以前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7月31日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书;1999年8月1日以后建立收养关系的,指在建立收养关系时,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地区(盟)行政公署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2、申请人属于非婚生子女或者与父母亲子关系存疑的,须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机构进行亲子关系鉴定。
(七)提交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他证明。
三、办理时限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自申请人达到审批分数线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决定,因情况复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的,经审批部门负责人批准,审批时限可延长20个工作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补充材料的,调查时间不计入办证时限。公安机关与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身份证明局等部门进行核查及申请人进行亲子鉴定、公示所需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内, 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受理——审批——公示——制证——发证
申请人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无需预约
2、窗口办理:
办理地址:各区出入境大队办事大厅
办公时间:详见《佛山公安出入境办公地址及对外办公时间(含预约)(中管)》201712310002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机办理:否
自助机信息(地址,开放时间等):无
(二)线上办理
是否支持线上办理:否
线上办理途径:无
六、收费项目信息
前往港澳通行证收取证件工本费40元。
七、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
八、咨询监督
12367
九、注意事项
(一)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实行定额审批。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制定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打分标准,每年根据名额和申请人数,确定并公布下年度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分数线。
(二)申请人须如实填写申请表,所提交的照片、身份证明和申请材料须真实有效,如有虚假,申请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三)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申请情况、联系地址或者电话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四)申请人和拟团聚的港澳亲属应按要求接受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面见、询问和现场采集面像。
(五)公示
申请人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且达到审批分数线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申请事由、得分等情况,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六)领取前往港澳通行证的手续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作出批准申请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决定后,将为申请人签发《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凭《批准定居通知书》办理注销户口、缴销居民身份证手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凭申请人提交的户口注销及居民身份证缴销证明,发给申请人《前往港澳通行证》。
《前往港澳通行证》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6个月,一次使用有效。
(七)证件的换发和补发
因《前往港澳通行证》遗失、被盗、损毁,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的,应向原申请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换发或者补发证件的申请。证件遗失、被盗的,提交书面声明,损毁的须交回证件原件。
申请人在证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未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的,需重新申请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
香港永久性居民子女申请换发或者补发《前往港澳通行证》的,由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通报香港入境事务处,根据香港入境事务处重新为申请人签发的“居留权证明书”换发或者补发证件。
十、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