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一)办理对象
单位(企业)、个人
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
(二)办理范围
1.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实现,依法设立不动产抵押权的,可以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构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一并抵押。
(1)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不动产的占有,将该不动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当事人可以申请一般抵押权首次登记;
(2)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不动产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最高额抵押权首次登记;
(3)以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2.对于法律禁止抵押的下列财产,不得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不动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不动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不动产。
二、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必选,原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必选,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授权委托书;
(2)身份证明材料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3)抵押权人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已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备案的,无需再提交纸质件。
3.不动产权证书(可选,窗口核对原件)。(未领纸质证书,领取电子证照的,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含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房地产权证书,共有的房屋还应当提交其他共有证(土地证须交原件)。
4.抵押合同(抵押物清单)和主债权合同(必选,原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5.不动产登记证明(可选,原件):(未领纸质证书,领取电子证照的,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已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或者抵押权预告登记转抵押权登记的、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的提交(含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证明)。
6.《企业之间民间借贷申请抵押权登记承诺书》(可选,原件)。
若属于企业中民间借贷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需提交
7.外债登记资料(可选,经核对的复印件)
跨境融资抵押登记业务中需提交,具体为:
(1)借款币种为外币的需提交:《境外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
(2)借款币种为人民币的需提交:《境外机构外债签约情况表》及人民银行备案凭证。
8.相关声明(可选,原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1)若同一宗地上多幢房屋分别抵押的,需提交:抵押双方签订《一宗地上首次办理部分房屋抵押权告知书》或《一宗地上多个房屋分别办理了多个抵押权告知书》(视情况而选择签订)。
(2)特殊声明:
①限价房(抵押权人声明“已知晓抵押房产为限价房,自初始核发房地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若通过法院处置限价房产权的,拍卖所得款需向政府补交土地收益价款,土地收益价款按交易发生时房价的30%收取。”);
②安居房(抵押权人声明“已知晓抵押房产属安居房,若通过法院处置上述房产,须先征得广东顺控城投置业有限公司同意并向区政府补交地价款、补交不小于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元的成本差价。”);
③村转居范围原宅基地上兴建的房屋,自房地产初始登记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涉及拆迁安置土地建房的以被拆迁前房屋的房地产初始登记发证时点计算(抵押权人声明“已知晓该房地产自初始发证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④土地来源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房地产抵押,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分期支付土地有偿使用费且土地有偿使用费未完全清缴的(抵押权人声明“知晓设定抵押的该房地产,有****元土地有偿使用费抵押人未交付给土地所有者,抵押双方所认可的房地产价值包含(不包含)未付部分的土地有偿使用费,该房地产若抵押后实现抵押权,则所得价款中,土地所有者优先于抵押借款受偿未付的土地有偿使用费。”);
⑤房地产权属来源是转制过户且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抵押权人声明“已知晓该房地产所权属来源于转制过户,如日后实现抵押权时,需先缴付相关的土地出让金。”)。
9.其他证明材料(可选,原件)。
(1)集体经济组织资产的提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股)民代表的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或出让合同;
(2)抵押人为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或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的,须提交:上级资产管理部门同意抵押证明文件;
(3)抵押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抵押证明文件;
(4)抵押人是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提交:《不动产抵押权声明书》(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
(5)抵押人属合伙企业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抵押证明;
(6)若国有划拨土地抵押的,需提交《国有划拨土地抵押权登记声明书》;
(7)若非营利法人将有偿取得的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使用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设施等不动产抵押的,需提交《承诺书》。
10.南海区农民住房财产抵押的相关证明材料(可选,原件)-南海区试点
(1)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有者)书面同意抵押人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2)农民住房财产抵押权声明书;
11.变更证明(可选,原件或经核对的复印件)(能够通过共享获取的免予提交)
若申请材料或原证内容存在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号码、地址、坐落、面积、用途等不一致时,需提交相关部门的变更证明:
(1)市场监管部门的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如名称、股权、资金发生变更的需提交);
(2)地址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的门牌证明;
(3)用途变更的提交自然资源部门的用途变更文件;
(4)姓名、身份证号码变更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
三、办理时限
单件1小时办结(未含特殊程序时限)
批量件3个工作日办结(未含特殊程序时限)
四、办理程序
镇级:受理—(终审\登簿)—缮证—发证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线上约号:(周一至周六)
(1)南海通APP;
(2)南海政务通微信公众号;
(3)登录南海区人民政府网网站,进入“佛山政务服务预约平台”进行自助预约。
现场取号:(周一至周五)可在不动产所在地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办事大厅现场取号。
备注:周六必须预约办理,预约号源类型选择“其它不动产业务(周末全预办理)”,周六预约号源仅适用于已不涉税(或已完税)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如需缴税(或出具完税证明)的不动产登记业务,请在工作日预约或现场取号办理。详细内容可通过关注“南海政务通”微信公众号-办事预约查看。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服务中心
1桂城: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路8号桂城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6778857
2大沥:南海区大沥镇大沥振兴路54号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5537296
3盐步: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西路时代广场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5723632
4黄岐: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17号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5936710
5里水: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5号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5652702
6和顺:南海区和顺沿江北路6号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5119315
7狮山: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3号一楼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6689611
8罗村:南海区罗村府前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1262232
9小塘: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小塘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电话:86650980
10官窑: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道10号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5887276
11松岗:南海区狮山镇松岗松石路行政服务中心一楼
电话:85234342
12大圃: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1号之一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1822541
13西樵: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65号环运大楼三楼
电话:86862158
14丹灶: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区金兴路7号行政服务中心
电话:85433868
15九江:南海区九江镇启航大道2号A栋镇行政综合服务中心(梅圳立交附近广佛壹号商贸物流城内)
电话:81866105
(2)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正常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机办理:否
(二)线上办理
是否支持线上办理:否
六、收费项目信息
不动产登记费:住宅80元/每件,非住宅550元/件。(申请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一件收费;非同宗土地上多个抵押物办理一笔贷款,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按多件收费。)
减免情形:
(一)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不动产登记时,小微企业凭企业提供《小微企业免缴不动产登记费承诺书》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个体工商户凭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直接免收名下用于经营的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若企业不愿作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不动产登记,登记收费标准为零;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
(二)减半收取不动产登记费(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
(三)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四)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七、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七章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五条
(四)《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
(五)《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六)《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第14条第1款。
八、咨询监督
1、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6778857;
2、佛山市南海区九江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1866180;
3、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6862159;
4、佛山市南海区丹灶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5433868;
5、佛山市南海区狮山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6681007;
6、佛山市南海区罗村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公电话:0757-81262232;
7、佛山市南海区松岗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5234339;
8、佛山市南海区小塘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6630596;
9、佛山市南海区官窑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5887276;
10、佛山市南海区大圃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1822540;
11、佛山市南海区里水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5652702;
12、佛山市南海区和顺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5119315;
13、佛山市南海区大沥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5537296;
14、佛山市南海区盐步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1106866;
15、佛山市南海区黄岐行政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电话:0757-85916502;
九、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如果是单位的,申请书、委托书需加盖公章和法人亲笔签名(盖章);
(二)申请提交之复印件需用A4纸复印,并由权利人签名(盖章)确认与原件一致,并附原件备核。
附件:
《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继承材料查验结果意见书》.docx
暂无评论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