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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货车通行证申请使用规定

一、受理范围

(一)受理车辆范围
1.城市配送车辆:包括鲜活农产品、水产品、粮油、邮政快递、押钞等运输车辆,以及政府部门搭建的城市配送相关平台车辆。
2.市政工程车辆:包括市政、环卫、污水、绿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通信、网络、交通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及管养单位自有的抢险、抢修、维护施工作业车辆。
3.医疗卫生车辆:包括医疗药品、医疗废料、卫生防疫、血浆血站、死病禽兽、变质肉类无害化处理等运输车辆。
4.机关事业车辆: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用于执法、质监、检测等办公用途,以及受雇于政府部门的抢险、救灾车辆和拯救专项作业车辆。
5.城市建设车辆:包括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搅拌专项作业车、道路施工车辆。
6.生产经营车辆:企业及个人用于生产、经营、拯救的运输车辆。
新能源汽车说明:
本省籍5吨以上以及外省籍新能源载货汽车按照上述受理车辆范围办理;
5吨(含)以下的本省籍新能源载货汽车(按国标GA802-2019定义中型载货汽车),需要在早高峰(7:00至9:00)、晚高峰(17:00至19:00)时段,以及政府机关路段、学校周边路段、不符合限高限重通行条件的桥梁路段等特殊区域路段通行的,按照上述受理车辆范围办理。

 

二、所需材料

(一)初次申请
1.符合的条件:
(1)车辆年检合格;
(2)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3)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重点车辆须安装GPS卫星定位仪;
(4)未违反不受理情形的规定。

不受理情形的规定
1.车辆状态有交通违法未处理、逾期未年检、逾期未报废、扣留状态;
2.申请车辆在申请通行证的前三个月内有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超速、超载、违反载人规定、疲劳驾驶、非法改装的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3.申请车辆在申请通行证有效期环比周期内累计超过3次(含)以下交通违法记录的:违反交通信号灯、运载危险物品时不规定时间路线速度行驶、超长超宽超高、逆行、安全设施不全、不礼让行人、打电话或抽烟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车辆及驾驶人证照不齐或失效。
2.提交的资料:
(1)《佛山市货车通行证申请表》(窗口受理需提供);
(2)身份证明原件(其中企业名下车辆:由法人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由法人授权委托申请的,提交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身份证。个人名下车辆:由车主申请的,提交车主身份证;由车主委托申请的,提交委托书、车主及受委托人双方的身份证);
(3)车辆行驶证;
(4)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单;
(5)GPS卫星定位仪的安装证明(仅限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建筑垃圾运输车、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6)提交相关备案、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资料(仅限经本市政府部门备案的城市配送、市政工程、医疗卫生、机关事业、城市建设车辆)。
(二)续办申请
1.符合的条件:
(1)提前10个工作日或以上提出申请,但提前时间不超过一个月;
(2)车辆号牌不变;
(3)车主不变;
(4)符合初次申请条件;
(5)初次办理时提交的相关备案、合同或协议等证明资料仍在有效期内;
(6)申请通行路线不变。
2.提交的资料:
(1)《佛山市货车通行证申请表》(窗口受理需提供);
(2)车辆行驶证;
(3)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

 

三、办理时限

交警部门办理通行证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过“佛山市公安局”网站(网址:http://fsga.foshan.gov.cn/)进入 “交管业务”专栏(以下简称为“网站专栏”),在“货车通行证初办”、“货车通行证续办”模块中下载《佛山市货车通行证申请表》,连同相关资料向办证部门提出申请→办证部门核对资料→发出受理回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后登陆网站专栏查询、下载货车通行电子凭证。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是否必须预约:是

预约途径:市民可通过关注“南海公安”、“佛山政务服务”、“南海政务通”等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也可通过微信小程序“我的佛山”“佛山南海通”实名认证登录后进行预约。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五路交警大队机动中队4号窗口

(2)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8:30-12:00、14:00-17:30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机办理:否

(二)线上办理

是否支持线上办理:是

线上办理途径:申请单位或个人通过“佛山市公安局”网站(网址:http://fsga.foshan.gov.cn/),在“交管业务”专栏中的“货车通行证在线初办”、“货车通行证在线续办”模块中填写相关资料,提交相关资料,照片须清晰可见,向办证部门提出申请→办证部门核对资料→发出受理回执→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后登陆网站专栏查询、下载货车通行电子凭证。

六、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七、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3.《佛山市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4.《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5.广东省交通运输厅等七厅局《转发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配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6.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城市配送发展规划》;
7.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城市配送网络构建试点工作方案》;
8.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推进智慧菜篮子工程专题汇报会议纪要》;
9.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配送运输与车辆通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10.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管理的通知》。
11.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重点区域货车限制通行时间及实施国三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制通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1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优化和改进城市配送货车通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13.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关于取消对核定载质量5吨(含)以下新能源中型货车限行措施的通知》

 

八、咨询监督

咨询电话:0757-81858721

九、注意事项

(一)本《规定》的货车是指机动车行驶证上标注的载货汽车、牵引车、全挂车、半挂车(除旅居半挂车)、中置轴挂车(除旅居中置轴挂车)、专项作业车。
(二)本《规定》实施期间,市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涉及货车通行相关规定的,一并执行。
(三)本市企业在申请通行证前,须在“佛山市重点企业交通安全服务预警系统”(网址:http://61.142.209.50:9205/KOMS/login)进行注册登记,并对属下车辆和驾驶人信息进行登记备案。各交警部门在核实企业备案后给予办理通行证。

十、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
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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