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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社保问答

一、社保增减员问答

1、劳动者入职多长时间后,用人单位就必须为其参加职工社会保险?

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一旦建立实际劳动关系就应该参加社会保险。

2、用人单位应该何时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同时为其员工购买养老保险、医疗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 

二、养老保险问答

1、退休种类分哪几种?基本养老退休待遇水平是否与学历有关?

现时,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种类分为三类:一是按机关事业办理退休;二是按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三是参加城乡居保达缴费年限后办理退休。参保人的退休种类,是以其在职时最后的参保缴费类型确定。

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主要与参保人在职参保的时间长短、参保缴费时的基数高低等因素有关,不与参保人的学历挂钩。

2、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规定?

(1)目前我国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执行,男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是60周岁、女工人法定退休年龄是50周岁、女干部退休年龄是55周岁。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且未曾以职工身份参加养老保险的女性参保人,年满55周岁。

(2)可以通过登录“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进行查询。

3、到达退休年龄,但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15年的,如何处理?

(1)具有我省户籍的人员,最后参保地为我市且在我市内连续参保满5年或以上的,可申请办理延续缴费手续。

(2)省外户籍的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没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含10年)以上的(含在本省其他地方参保转入我市的缴费年限),且选择我市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可以在我市申请继续缴费;在户籍地有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需把社会保险关系转回到户籍地,在户籍地办理继续缴费手续及申领养老保险待遇。

4、参保人退休后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参保人如何处理?

参保人可根据自己的年龄情况,按以下规定办理按月参保等相关手续: 

(1)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参保人根据按月参保的相关规定,持相关资料到地税分局申请办理按月参保缴费手续。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由参保人本人持身份证及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到社保部门办理延后缴费登记手续后,再持相关资料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5、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普知识

(1)哪些人群才能申请城乡居保?

答:根据《广东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具有广东省户籍,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和城镇非从业居民,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参加城乡居保的人员满足什么条件下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答:①当地实施原广东省新农保和城居保制度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②参加了原新农保或城居保的参保人,按照其原参加制度的规定年限缴费,年满60周岁后,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③参保人缴费累计达到15年,年满60周岁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3)公司给员工购买的职工保与城乡居保有什么区别?可以同时购买吗?

答:职工保的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城乡居保的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城乡居保制度正式实施后,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共同构成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主体框架。已购买职工保的个人不可以同时购买城乡居保。

(4)中断缴费后,缴纳的费用如何处理?

答: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的缴费补贴,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均累计计算。 

三、工伤保险问答

1、确认为工伤后,可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因工死亡待遇。

工伤医疗(康复)待遇:(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辅助器具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即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注: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伤残待遇:(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津贴。

工亡待遇:(全部由基金支付)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确认为工伤,可享受哪些工伤医疗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经评残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是怎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目前,我市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护理费。《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有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是如何规定?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以上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根据最新《广东省工伤保险待遇简明表》,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每人每天50元执行。伙食补助费没有对相关等级的规限。伙食费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工伤伤残待遇中的“本人工资”是如何规定?

(1)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年修订)第六十四条规定:“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在本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十二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单位为工伤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不足十二个月的,以实际月数计算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计算;本人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计算。”以及“用人单位所在地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计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使用的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该地级以上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

(2)工伤待遇的计算标准不等同于本人实际工资,是按本人参保缴费工资为标准来计的。若单位已为员工参保,但未按实际工资申报缴费工资(缴费工资低于实际工资),为此单位与员工发生争议的,可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处理。

6、在工伤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7、工伤保险有哪些特点?

工伤保险的基本特点:

一是强制性,由政府强制执行,在一定的范围内的用人单位、职工必须参加;

二是非营利性,工伤保险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

三是保障性,是指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伤亡事故后,对劳动者或其遗属发放的工伤待遇要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是互助共济性,是指通过强制征收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在人员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对费用实行再分配,调剂使用基金。

8、如何确定工伤保险比率中的行业分类?

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

行业类别行业名称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社会工作,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构,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保障,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国际组织
批发业,零售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房地产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新闻和出版业,文化艺术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烟草制品业 ,纺织业,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业,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其他制造业,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水利管理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公共设施管理业,娱乐业
农业,畜牧业,农、林、牧、渔服务业,纺织服装、服饰业,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燃气生产和供应业,铁路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体育
林业,开采辅助活动,家具制造业,造纸和纸制品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装卸搬运和运输代理业
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

9、工伤职工对初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是否可以直接到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失业保险问答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有哪些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遗属可以一次性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以及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丧葬补助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计发,抚恤金按照失业人员死亡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六倍计发。

失业人员的遗属应当在失业人员死亡或者收到宣告失业人员死亡判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凭本人身份证明、与失业人员的关系证明和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失业保险金的手续。

失业人员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2、申请失业保险必须符合哪些条件呢?

根据《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失业保险金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或者不满一年但本人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3、如何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申领条件为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在我省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参保时间计算到申请当月的月底)。失业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企业职工,其在省外的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为节省申请人时间,提高申请成功率,建议在申请前,持本省核发证书的登录省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库(http://www.gdosta.org.cn)、持行业或外省核发证书的登录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信息库(http://zscx.osta.org.cn),确认证书信息已入库。如证书信息未入库,补贴信息系统无法校验证书真实性,将无法通过补贴审核。从2019年5月15日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登陆省集中式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管理系统提出技能提升补贴申请,省集中式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管理系统外网网址:http://ggfw.gdhrss.gov.cn/。

4、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是否可以享受低收入群众临时价格补贴?

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低于6%(含)时,全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停止补贴;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单月同比上涨幅度超过15%时,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另行研究补贴标准。 

五、医保问答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医疗期间的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 

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规定是:(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六、生育保险问答

1、单位已发放产假工资,生育津贴是否还应发给个人?

生育津贴是发放给用人单位的,是对用人单位支付了女职工产假工资后的一种补贴。若生育津贴标准低于产假期间工资的,则生育津贴无需发放给个人;若生育津贴标准高于产假期间工资的,则用人单位须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七、社保其他问答

1、社会保险有哪些险种,什么险种个人不需要缴费?

社会保险有五大险种,分别是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其中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单位缴费,个人不需要缴费。

2、国家对参加社会保险有何规定?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手段,保障劳动者因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等原因失去生活来源时,能从社会取得一定物质帮助的一项制度。属强制性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无论单方提出或双方订立协议不参加社会保险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3、对参保的年龄是否有限制?

根据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即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18周岁以下不得从事繁重劳动),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劳动者只要建立劳动关系,单位须依法为其参加社会保险,因此单位以此理由不为其参保不符合有关规定。

4、参加职工社保有何用途?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年老、疾病、伤残、失业、生育时,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后,从政府和社会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物质帮助和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累计缴纳满15年及以上,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领取养老金。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我市建立的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医疗保障、家庭病床保障、门诊特定病种保障、大病医疗保障、普通门诊医疗保障及部分参保人的生育医疗一次性补贴。

参加生育保险的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或者缴费不满一年但本人仍有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按规定巳办理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并有求职要求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缴费年限核定。缴费年限一至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逐月发放。

参加工伤保险的参保人员在工作中遭遇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导致伤残或死亡时获得补偿。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要部分,包括工伤医疗待遇、伤残待遇、工亡待遇。

5、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在哪里?

(1)性质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属于政府行为,是政府的社会事业。政府为社会保险制定政策法规,对社会保险运行进行监督管理。商业保险则是商业行为,以营利为目的,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完全是一种自愿的契约关系,是非强制性的。

(2)资金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由国家、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三者分担。社会保险是公民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承担最终的兜底责任。商业保险完全由投保人交费负担,政府依法对商业保险公司实行监管,护保投人利益。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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