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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佛山市高温津贴发放标准

一、政策法规

(一)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二)《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附件1)

二、常见问题

1:高温津贴标准

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以下统称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在工资清单中列明具体项目及数额。

高温津贴发放标准为每年6-10月,每人每月300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13.8元。

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2: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是否包含高温津贴?

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及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

3:高温津贴发放由哪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如实记录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并至少保存二年,用人单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 。

问4:用人单位不支付高温津贴要承担什么责任?人社部门怎样维护劳动者权益?

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补发;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提供清凉饮料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用人单位除了要承担被行政处罚(罚款)的法律责任以外,对存在的违法行为仍然要改正。每年7月至11月期间,人社部门在日常巡查工作中把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作为一个必须检查的项目,在每年8月至9期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一次联合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的,马上进行处理,及时维护广大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附件

附件:《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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