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二)《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
(三)《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四)《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二、常见问题
问:禅城区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否可以解雇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工资如何支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天数如何规定的?
答1: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答2.非因工医疗期工资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另外,《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
答3.非因工医疗期天数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
(1)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2)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3)本单位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4)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
(5)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关于医疗期的计算问题
(1)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1995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它依此类推。
(2)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医疗期满后,若需延长医疗期,劳动者需与用人单位协商。
问:工伤中的医疗期(停工留薪期)时间是如何确定的?
答:认定工伤后,工伤职工或单位可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或伤情相对稳定的情况下,到公共服务办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时一并申请停工留薪期。
请申请人携带下列资料到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所属地的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原镇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
1.按要求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网址: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2/guide/11440604699751106N4442111816000);
2.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3.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1张;
4.《工伤认定决定书》(验原件);
5.与工伤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下载网址同上)及受托人身份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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