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
(一)所申请的法律援助事项在顺德区审理或处理;
(二)符合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三)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不予法律援助的事项】
(一)申请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受理范围,或者申请事项已超过诉讼时效或者仲裁时效的;
(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超过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的;
(三)申诉案件未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重新立案的;
(四)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或者裁定不予受理且已生效的;
(五)申请相对人不明确,或者无法提供申请相对人详细住所的;
(六)所申请事项已经审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就同一事项依同一理由申请法律援助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到顺德区法律援助机构领取《法律援助申请表》。
2、按要求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应当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 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经济困难的证明,享受民政部门社会救济的人员无需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案件符合《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及相关规定免审经济的,无须提交经济困难申报材料,但是应当提供相关证件或者证明材料;
(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并提供与原件相对应的复印件,经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审核后,收取经济困难的证明和代理权证明原件,其他原件退还申请人。
3、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有关证明资料交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并如实回答工作人员的询问,经工作人员初审后认为属受理范围的,领取《受理回执》。
4、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
5、申请人接到《给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应于三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有关手续;或申请人接到《不予法律援助通知书》后,如不服此决定,可以向同级司法行政机构(即顺德区司法局)申请重新审议。
顺德区伦教街道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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