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的通知

根据《省工商局等七部门转发工商总局等五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快推进“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粤工商〔2016〕1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粤工商〔2016〕2820号)的精神,2016年10月1日起,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6年10月1日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为新参保单位发放社会保险登记证。

二、2018年1月1日前,原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继续有效,但参保单位无需再到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手续。2018年1月1日起,原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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