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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查婚姻登记记录,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委托书参考格式

一、受理范围

(一)必须为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需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

(二)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必须为禅城区户籍的居民,并已达我国法定结婚年龄(男性已满22周岁,女性已满20周岁)。

(三)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由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受理:当事人原在本辖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过婚姻登记的。

(四)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达到我国法定婚龄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当事人无法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监护人可以提出申请。当事人已经死亡的,其近亲属、与当事人有继承关系的其他人可以提出申请。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所需材料

(一)《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人若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收原件(1份)。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

(1)当事人婚姻状况是未婚的: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当事人婚姻状况是离婚的: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离婚证件(离婚证、法院调解书或盖有生效章的法院判决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当事人婚姻状况是丧偶的: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及原配偶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上述的当事人证件材料、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证明或继承关系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当事人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申请出具当事人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还需提供当事人离婚证明或丧偶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人)证件材料和委托人(当事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委托书参考式样附后)。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收原件(1份)。

注:委托书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手写,或电脑A4纸打印,但委托人签名栏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写。

(二)《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申请人若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应在婚姻登记机关填写并提交《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声明书》。(当事人需在禅城区婚姻登记机关有婚姻登记档案记录的。

1.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的,应提供

(1)本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华侨、外国人提供有效护照,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提供有效通行证、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监护人提出申请的,监护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当事人上述证件资料、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申请人与当事人有监护关系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当事人死亡,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继承关系的其他人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2)申请人与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证明或继承关系的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3)当事人的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若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前来申请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托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人)证件材料和委托人(当事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委托书参考式样附后)。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收复印件(1份)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收原件(1份)。

注:1.委托书可由当事人本人亲自手写,或电脑A4纸打印,但委托人签名栏必须由本人亲笔签写。

2.上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证明包括医院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近亲属关系证明包括户口簿上的记载,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死亡证明包括公安、医院、村(居)民委员会等出具的证明;继承关系证明包括涉及继承关系的判决书、公证书等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关系、宣告死亡的生效法律文书可作为相关证明使用。

3.若当事人是单位集体户口,请先查看自己户口簿本人页住址栏是否有详细的地址。若有,不需要带户口簿首页的原件来办理(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只需本人带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页的原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若无,需本人带身份证、户口簿本人页和首页原件(或加盖户口挂靠单位公章的首页复印件)及复印件前来办理。

三、办理时限

即办。

四、办理程序

1.取号:申请人在排队叫号机取得办理顺序号。

2.申请:申请人在区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大厅咨询导办人员根据申请人办事需求,指引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申请人按照办理顺序号排队等候办事。

3.受理:登记申请人在行政服务中心服务大厅或区婚姻登记处提出的申请的,接收受理人员当场即时在受理系统对申请人、申请材料名称、申请时间、申请接收机关、申请接收人员等信息予以登记。

4.取证:窗口办结,当场发证。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登录“广东省婚姻登记网上预约系统”(www.gdhy.gov.cn)、禅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或关注“禅城一门式”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佛山市禅城区行政服务中心魁奇路大厅:魁奇一路澜石(国际)金属交易中心四楼

(2)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五8:30-12:00,14:00-17:00(节假日除外)。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无。

(二)线上办理

无。

六、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七、制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做好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99号文。

八、咨询监督

电话:0757-88881200、82028881、82028880。

九、注意事项

(一)证明有效期

婚姻登记处出具的是《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无明确有效期,只表明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查阅范围及查阅时间段内没有婚姻登记记录,具体有效期请问需要该证明的相关部门。

(二)离婚当天是不能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所以《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出具日期是不可能与离婚证发证日期一致。

(三)委托书参考格式

委托书

本人姓名: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人是(未婚、离婚、丧偶)的,由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原因)未能亲自前往佛山市禅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现委托______________(被委托人姓名)性别: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前来办理。本人与被委托人的关系是_______________。以上属实,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委托人:(由委托人亲笔签名)
年 月 日

十、常见问题

(一)如何办理未婚证明?是否要本人亲自办理,可否由他人代办?

答:根据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的规定,自2015年9月23日起,除办理赴台湾地区和9个国家(即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禅城区婚姻登记机关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婚姻登记处可以为因办理上述公证事项的未婚当事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而不能出具《未婚证》。

当事人委托他人申请的,受托人应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以及委托人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受托人不能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的,应提供委托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写明具体委托事项的委托书。

(二)户口迁入禅城区前已在原户籍地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现时能否在禅城区出具其婚姻登记档案记录?若能,该如何出具?

答:不能,当事人需到原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档案。

(三)异地(含外区)户籍人员在异地(含外区)办理婚姻登记的人员,能否在禅城区查询婚姻登记信息?

答:请当事人回到原婚姻登记机关查询婚姻信息。2012年之前的南庄镇婚姻档案可到魁奇路行政服务中心4楼婚姻登记处查阅,2013年-2020年的南庄镇婚姻档案需到绿岛湖区档案馆查阅。禅城区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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