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奖励办法》的亮点
1、完善奖励范围
《奖励办法》将之前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纳入按月发放奖励范围,并对奖励对象范围作了明细规定。
2、提高奖励标准
《奖励办法》将奖励标准从原来的150元/人/月提高到200元/人/月。
二、明确奖励对象
《奖励办法》明确规定,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以前符合政策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城镇居民,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起可以申领奖励金:
(1)终身只生育了1个子女的夫妻;
(2)终身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了1个子女的夫妻;
(3)独生子女(无论其是否已生育)死亡后,再生育1个子女或者只依法收养1个子女的夫妻。
(4)符合以上(1)(2)(3)条件之一,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生育的一方;
(5)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只生育1个子女的一方(是否收养子女不影响本项执行);
(6)终身没有生育(或收养)子女,再婚后只与1个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7)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8)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亲生父母,双方补办结婚登记后并符合奖励条件的。
(9)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纳入奖励范围。
三、申请奖励需提交的材料
1、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应当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申请,填写《佛山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一份。同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 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② 子女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③ 申请人的结婚证、一寸免冠彩色近照1张、代发金融机构活期存折或借记卡。
2、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况的,还应当按要求补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① 已办理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无法提供的须提供养老待遇证明材料);
② 离婚、离婚后再婚或现配偶属再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的离婚协议书(无法提供离婚证的可只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
③ 属于“符合政策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含不够间隔期生育)并同时存活,现只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材料;
④ 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材料;
⑤ 子女属依法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无法提供的须提供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证实存在收养关系的户籍资料);
⑥ 本人提出档案中早期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居民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提供组织人事部门的审核认定材料;
⑦ 市内迁移的,提供迁出地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⑧ 市外迁入的,提供迁出地县级以上卫生计生部门出具的婚育情况和奖励待遇享受情况证明。
四、奖励金计发时间
1、《奖励办法》实施后到龄的人员,奖励金自到龄的当月开始计发。
2、在1980年2月2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原来的奖励政策已经或应当享受退休金加发5%(含按工资100%发给)或一次性奖励的人员,奖励金自2018年7月1日开始计发。本办法实施之前已经领取的加发退休金或一次性奖励金不抵扣,2009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的奖励金不补发。
3、到龄后从市外迁入的人员,奖励金自迁入当月开始计发。申请人在迁出地属按月奖励的,自迁出地终止待遇的次月开始计发。
4. 原来已经正在领取每月150元奖励的独生子女父母,在新《奖励办法》实施后不需要重新办理申请手续,新的奖励标准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对此期间按已领取的月份补发奖励标准的差额(每月50元)。
五、审批工作流程及咨询服务电话
新增对象的奖励申请由村(居)委会初审后报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对象纳入奖励。相关申请手续及其他事宜请按佛山市户籍所在地卫生计生部门的指引办理。
区、镇(街道)卫健(计)局咨询电话区、镇(街道)卫健局(办)咨询电话
顺德区卫健局:22833357
大良卫健办:29938083
容桂卫健办:26618025
伦教卫健办:27888226
勒流卫健办:25533239
陈村卫健办:23830042
北滘卫健办:29892021
乐从卫健办:28331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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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安卫健办:25518277
顺德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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