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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德区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申领

一、受理范围

 1.职工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工伤;  

 2.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3.在规定的工伤医疗/康复终结期内;

 4.康复治疗的,还须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康复对象。

二、所需材料

(一)一般情况收取的材料:
  1.工伤职工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核验原件存复印件;
  2.《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3.医疗(康复)机构收费收据或发票;
  4.出院小结、住院费用明细汇总表;
  5.门诊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医学检查检验报告;
 (二)委托代办的,还需提供:

1.单位代办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单位代办理的授权委托书。

2.工伤职工近亲属代办的,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工伤职工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工伤职工授权委托书原件。

3.公证代办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公证书原件。

4.律师代办的,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律师事务所所函原件、工伤职工授权委托书原件。

(三)属于第三人责任造成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
 1.赔偿证明材料;
 2.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等材料;
 3.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四)属于无法提供发票原件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先行支付情形除外):
 1.对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原始票据被法院留存或被商业保险公司留存的情形,需提供法院或商业保险公司加盖印章的原始票据复印件、民事判决书或调解赔偿书或商业保险赔偿证明作为整体材料予以审核报销;
 2.对于原始票据遗失的,可由原出具票据的服务协议机构加盖单位财务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存根联复印件来替代。
(五)属于按建筑项目或工程项目参保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
 1.《佛山市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实名制申请表》;
 2.工程施工合同;
 3.施工许可证;
 4.工伤保险缴费凭证;
 5.若工期变更、延期或终止的,还需提供住建部门确认文书。
(六)属于先行支付的还需根据情况提供:
 1.《工伤保险先行支付申请表》;
 2.仲裁裁决书或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

 3.企业机读证明(单位无参保须提供)。
(七)属于伤后参保(补缴)的还需提供:

 1.《佛山市顺德区工伤保险伤后参保确认书》

 2.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和个人所得税APP界面截图(工伤职工签名确认)。

 (八)属于用人单位已垫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还需要提供

 1.工伤职工或者直接亲属签名确认的《用人单位垫付工伤保险待遇证明》。

 2.非垫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须划入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社会保障卡。

三、办理时限

 工伤保险待遇办结时限为30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材料、帐户信息有误、先行支付催告或按规定需在单位公示期间不计入经办时限。

四、办理程序

 1.工伤职工到佛山市内已联网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进行工伤治疗或工伤康复治疗时,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医院收费窗口办理工伤入院登记。工伤职工出院时符合直接结算条件的,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在就医的工伤保险医疗协议机构直接结算。
 2.工伤职工在结算时未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可与就医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协商办理挂账手续先垫付费用,待收到《工伤认定决定书》后,符合工伤保险直接结算条件的应在医院直接结算。无法直接结算的,由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全额垫付费用后,持上述所需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医疗/康复费用零星结算。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为保证广大市民办事安全有序,社保办事处服务大厅实行“全预约”办事,请市民务必先通过预约后,方可到现场办理。预约后请按照预约时间前往办理,减少现场逗留时间。预约路径:登录“顺德政务百事通”微信号进行预约。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顺德区各镇街社保办事处地址:详见《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事指引》。

(2)办公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二)线上办理

工伤职工可通过手机微信“粤省事”小程序提交申请,并在7个工作日内将所需资料原件邮寄到所选择的社保办事处。

路径:“粤省事”→【佛山市】→【社保】→【工伤】→【工伤保障】→【工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康复/辅助器具费用申报】

 六、收费项目信息

  无

 七、制定依据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业务规程》、《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关于印发佛山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

 八、咨询监督

   0757-12345
九、工伤保险待遇标准

 1.工伤医疗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伤康复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康复的,工伤职工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康复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用人单位未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十、常见问题

 1.工伤职工医疗期满后需拆除内固定是否可享受待遇?

答:工伤职工拆除内固定经劳动能力鉴定委会确认仍需治疗,且拆除内固定期间处在已参保缴费状态的,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职工境外发生工伤医疗费如何办理?
  答:申请报销境外因工受伤发生的急救、抢救治疗费用的,提供的病历或费用结算单等资料需经国内具有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翻译。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实际结算医疗费用时的汇率换算为人民币进行报销。
 3.工伤职工因伤情需到佛山市以外治疗需办什么手续?
  答:由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
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4.如何获取相关表格?

  答:本指南提及的相关申请表格可在各镇(街)社保办事处索取,也可登陆我局官网(http://www.shunde.gov.cn/gdsdsi)“表格下载”“工伤保险”栏目下载使用。

  5.建筑项目参工伤保险,能否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延期手续?

  答:根据省有关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文件精神,建筑项目工伤保险期限至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因此,若建筑项目工期需延长的,请先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经住建部门同意延期后,当项目内有人员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后,可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工伤待遇时一并提供同意延期的材料以确认项目的工伤保险期。

顺德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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