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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新出生登记6弃婴、流浪乞讨人员出生入户

一、受理范围

(一)办理范围

弃婴、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流浪乞讨人员。

(二)办理条件

我市福利机构接收弃婴的,可申请出生登记入户集体户。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询到身份信息且需在社会福利机构安置的滞留流浪乞讨人员,由社会福利机构提出入户申请,公安机关为其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集体户口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二、所需材料

(一)所需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

[2]手续完备的《广东省社会福利机构接收弃婴(弃童)审批表》。

[3]福利机构集体户口簿地址页。

[4]福利机构出具的入户证明。

[5]福利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打拐DNA比对情况说明。

[6]以上需审核证明材料,证明收原件,证件查验原件收复印件。

(二)说明:

1.为保证所提供证明材料的一致性、完整性,凡提供的证件残损、不全、污损或信息资料不全的,应到原发证机关换证或出具证明。各种证明材料之间项目信息不符的(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地不一致等),应更改证件或出具变更证明或补充证明。

2.提供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须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

3.如材料存疑或本单未列明的其他情况,请按民警告知给予配合。

三、办理时限

审批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到入户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申请。

2.审核审批。入户地公安机关在进行审核、审批,审批后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3.办理入户。审批通过后,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入户地公安机关办理入户。

(二)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人网上填写表单申请。

2.上传所需审核的资料。

3.户政部门网上初步审核。须补充修正材料的,退回补充。材料齐全的,完成预受理,短信或电话通知申请人。

4.申请人持所需材料到申请入户地户政窗口办理。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是否必须预约:是。

预约途径:

(1)网上预约:佛山政务服务预约平台、禅城区政府门户网;

(2)微信预约:“佛山政务服务”、“禅城一门式”微信公众号。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禅城分局“公安一门式”大厅;

详见《佛山市公安机关各级户政窗口地址及办公时间》

(2)办公时间

法定工作日:

8:30-12:00;14:00-17:00。

节假日:

户政业务:每月第一、第二个周日上午9:00-11:30(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接受预约办证服务(项目:户口办理-周日(门牌申请除外);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业务(周日))。

注意:由于月度人口数据统计,每个月第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公安服务窗口户政业务暂停对外服务。届时,窗口仅开放身份证(是指申领、补领、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申领临时身份证)和死亡注销业务。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是否支持自助机办理:否。

自助机信息(地址,开放时间等):无。

(二)线上办理

是否支持线上办理:是(仅为预受理)。

线上办理途径:“粤省事”微信小程序或广东省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

六、收费项目信息

1.丢失、损坏补办及过期失效重办户口迁移证,4元/证(粤价费(1)函〔1994〕57号及财综〔2012〕97号)

2.丢失、损坏补办居民户口簿,1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3.丢失、损坏补办集体户口簿,40元/本(粤价〔1996〕238号及财综〔2012〕97号)

4.换领居民身份证,20元/证(粤价〔2004〕24号)

5.丢失、损坏补领居民身份证,40元/证(粤价〔2004〕24号)

6.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10元/证(粤价〔2004〕24号)

七、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16〕21号)

3.《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小孩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15〕71号)

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6号)

5.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安机关查找被拐卖儿童DNA检验技术应用规范(试行)》的通知(广公办字〔2016〕118号)

八、咨询监督

(一)当前网上咨询网址

微信公众号:佛山12345

广东省政务服务网(www.gdzwfw.gov.cn)

(二)电话咨询

0757-12345

九、注意事项

(一)材料说明

《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下载网址(单面A4打印):登录广东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gdzwfw.gov.cn/)搜索相应办理事项后在申请材料中下载。

(二)其他说明事项

1.小孩的姓氏应当随父姓或随母姓。随父母姓氏之外第三方姓的,需提交随第三方姓的证明材料。

2.小孩的姓名应当使用国务院于2013年8月19日公布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中的汉字(教语信〔2013〕2号)。

3.小孩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父或母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不同民族成份的,由父母商定小孩民族成份随父或随母,并同时到场在《佛山市出生登记申报表》上签名确认。

4.小孩的籍贯应当填写其祖父的居住地,祖父居住地不详的,延续父亲的籍贯。

5.父母属挂靠户的,需户主现场签署同意入户声明或提供户主同意入户公证书。

6.父母一方为港澳居民的,提供其港澳居民身份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台湾居民的,提供台湾身份证及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父母一方为外籍人士的,提供国外身份证件并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

7.通过非正常途径在异地办理了出生登记的,需注销后再随父(母)入户。

8.国内的出生医学证明用英文填写的,提供中文翻译件。

9.使用伪造证明材料的,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处理。

十、常见问题

无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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