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佛山市税务局已实施税务违法行为检举全市集中受理,若举报人有进一步的证据证明佛山市企业存在属税务征管税种偷漏税情况的,可通过以下途径举报:来信、来访、来电、网上四种方式进行。
1.来信邮寄地址:
(1)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西路45号。收件人: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邮编:528000,电话:0757-82963899。
(2)顺德区大良新城区兴业路税务大楼税收违法举报中心收。
2.来访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华远西路45号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
3.来电举报电话:0757-12366。
4.网上举报:广东省税务局(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的“互动交流->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栏目。 5.关注“佛山税务”微信公众号-在线咨询”栏目。
举报时,请提供举报信、举报证据材料(如合同、交易资料、出库/发货单据、收付款凭据、或收取货款的私人账户账号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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