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
1.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予以许可:
1)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2)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3)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不予许可的情形:
1)逾期不提交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或者提交虚假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2)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个行政许可期限内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违法的
4)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5)注册资本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所需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延续需要提供: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一式两份】
2.劳务派遣单位情况表【收原件,加盖公章】
3.劳务派遣用工单位情况表【收原件,加盖公章】
4.三年以来的经营情况【收原件,加盖公章】
内容包括:前三年单位所有经营业务收入总额__________元;其中前三年单位劳务派遣业务收入总额__________元(细分为 ①劳务费收入__________元;②代收代付派遣员工的工资薪金__________元;③代收代付派遣员工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__________元;④ 代收代付派遣员工的社保费和公积金__________元)。
5.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无子公司、分公司的,无须提供】
6.行政许可期限内受行政处罚情况的说明【收原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7.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验原件,收加盖公章复印件;无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无须提供】
8.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正、副本【收原件】
9.授权委托书【收原件,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
10.委托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委托人身份证盖单位公章收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代办时提供】
三、办理时限
13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网上办理流程
1.网上申报。申请人登录广东政务服务网的人社专题(网址:http://218.13.13.87:8080/epointfs-zwdt/fszwdt/shebao/pages/socialSecurity/social_matter_rsbl.html?subject=20),点击左侧菜单栏的劳动关系板块,选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事项,选择营业执照住所的属地镇街在线办理,选择法人登录,按要求填写表单,上传申请资料。
2.网上预审。接收受理人员对材料进行预审,在2个工作日之内提出预审意见,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通过预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在系统进行退回操作。(注:审批通过后会以短信发送通知或登陆本平台查看)。
3.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预受理后,申请人按约定方式自行或邮寄向属地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接件受理人员当场与网上电子材料审核无误后予以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
4.审核。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实际需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2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属地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二)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向属地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纸质申请材料。
2.受理。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由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材料不齐的,当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1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决定人员在所有审查环节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根据实际需要,派人到现场检查。符合审批条件的,予以通过,2个工作日内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属地镇街公共服务办公室受理窗口自取或以邮寄的方式领取《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不予许可决定书》。
五、办理途径
1、预约方式
无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①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六楼劳动仲裁股
办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县东路38号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57-29938229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搭乘302路、305路、309路、319路、363路、907路等公交前往
②容桂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一楼)2号窗口
办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容桂风华路6号行政服务大厅
办公电话:0757-28379073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搭乘325路、324路等公交前往
③伦教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1号窗口
办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区伦教街道新丰路36号
办公电话:0757-27720163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搭乘309路、310路、316路、370路、901路、911路、912路、916路公交前往
④勒流街道公共服务办公室三楼监察仲裁股
办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建设西路182号
办公电话:0757-26369724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搭乘360路、361路、364路、369路、962路、980路等公交前往
⑤陈村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一楼前台
办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锦绣一路21号
办公电话:0757-23352306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搭乘356路、355路、广佛城巴13路、南顺专线、南海-顺德、335路、803路、831路、旅游城巴4B路、旅游城巴4路、353路、357路、330路、佛K330路、佛K6B路、禅城-顺德、352路等公交前往
⑥北滘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三楼劳动监察股
办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明政路1号
办公电话:0757-26663907、26675199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搭乘337A路、338A路、349路、933路、934A、934B等公交前往
⑦乐从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一楼)
办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区镇安路A9号
办公电话:0757-28331244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搭乘103路、110路、145路、330路、333路、341路等公交前往
⑧龙江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监察窗口
办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交通中心南路龙江交通中心一楼
办公电话:0757-23368756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搭乘376路、237路、K371路、971路、375路、佛K330路、372路等公交前往
⑨杏坛镇公共服务办公室一楼1号、2号窗口
办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建设东一路东5号
办公电话:0757-27382373、27380391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搭乘382路、389路、383路、377路、384路、385路、386路387路、388路、389路、982b路、983路等公交前往
⑩均安镇公共服务办公室劳动保障办公室
办理地点: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永安路28号行政服务中心
办公电话:0757-29260015
办公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2:00-5:30
位置指引:可搭乘391路、392路、393路、394路、395路、396路、397路、399路、990路等公交前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无
(二)线上办理
见“网上办理流程”
六、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七、制定依据
(一)《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下放两项劳动关系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第一点;
(二)《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第二点;
(三)《佛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 第一点;
(四)《关于印发<广东省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指引>的通知》 全部;
(五)《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三条、第十二条、第十条、第九条 、第八条 、第七条、第六条 、第三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
(六)《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附件;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 第一点;
(八)《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八、咨询监督
咨询电话:0757-22838180
九、注意事项
(一)《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的有效期为3年;
(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十、常见问题
问1:使用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用工比例的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用工单位在本规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数量超过其用工总量10%的,应当制定调整用工方案,于本规定施行之日(2014年3月1日)起2年内降至规定比例。
问2:《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可否转让?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问3:劳务派遣单位延续《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十一、附件
附件一、劳务派遣用工情况表
附件二、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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