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申请住房保障租赁补贴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对象
南海区城镇(农村)住房困难低保家庭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持有《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低保家庭成员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租赁补贴期间,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申请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已取得区民政部门核发的《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且在有效期内。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南海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
2.符合以下情形的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
(1)宅基地建房和农民公寓住房;
(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房产;
(3)已实际取得但未办理产权登记的房产;
(4)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产;
(5)其他实际取得的房产。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拥有唯一住房,且该住房经佛山市住建局备案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鉴定报告结论为“建议整体拆除”的,视为没有拥有房产。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不能同时享受我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安置政策。
二、所需材料
(一)佛山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含承诺书)(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填写住房信息)(原件一份,必选);
(二)《广东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必选);
(三)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必选);
(四)申请人属农村低保家庭须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个人宅基地建房查询证明》(原件一份,必选;申请人属城镇低保家庭不需要提交,格式详见附件);
(五)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折/卡)(复印件一份,提供原件核对,必选);
以上申请材料提供复印件的,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签字(章)确认。
三、办理时限
村居受理(自收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镇街初审(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个工作日),区局复审(自收到复审材料之日起12个工作日)
四、办理程序
(一)南海区各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人员受理;
(二)镇街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承办人初审并加具意见;
(三)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承办人按规定对材料进行复审,出具终审意见。
五、办理途径
(一)线下办理
1.预约方式
无需预约,直接到现场提交资料申请
2.窗口办理
(1)办理地址
南海区各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
桂城街道行政服务中心: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港路8号
九江镇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启航大道2号A栋(广佛壹号物流园内)
西樵镇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65号西樵环运大楼
丹灶镇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金沙城区金兴路7号1座
狮山镇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狮城路3号1楼
狮山镇大圃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颜峰大道1号之一
狮山镇官窑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官窑大道10号
狮山镇小塘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路西区管理区大院内
狮山镇罗村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村社会管理处府前路3号
狮山镇松岗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广场大楼一楼
大沥镇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振兴路54号1号楼
大沥镇盐步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穗盐路时代广场首层
大沥镇黄岐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鄱阳路117号(原黄岐地税大楼)
里水镇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新兴路15号
里水镇和顺行政服务中心: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和顺沿江路6号
(2)办公时间
南海区各社区(村居)行政服务中心办公时间
3.有无支持自助终端机办理
暂不支持
(二)线上办理
暂不支持
六、收费项目信息
不收费
七、制定依据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
(二)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佛山市南海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南府〔2016〕41号);
(三)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向南海区城镇(农村)住房困难低保家庭发放租赁补贴的批复(南府复〔2019〕557号)
八、咨询监督
佛山市南海区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 86283736;
各镇(街道)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咨询电话:
桂城81813503 九江86508816 西樵86899615
丹灶85442526 狮山86681396 大沥85536319
里水 85689653
九、注意事项
无
十、常见问题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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